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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阅读次数: 215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三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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