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9 阅读次数: 779
一)在2017年1月1日前已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参保人。
(二)2017年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17年1月1日(含)后符合以下规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1.没有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入并满足下列条件的:
(1)2013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医保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2013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须满足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外,还需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
2.有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入(含转出后转回的本市缴费历史),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2)本市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本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外市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注意:以居民身份参保的年限不计算为职工缴费年限。
(三)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伤残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除外),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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